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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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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有效利用刑事案件37日黄金辩护期,成功获得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 ——记庞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量:766 分类:刑事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0年6月8日,庞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市某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关押在某市看守所。其亲属及时进行网络咨询,并跟本所律师约好于2020年6月24日到广西君桂律师律师事务所商谈委托事宜,当即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庞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涉嫌犯罪的庞某某进行辩护。

处理过程: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办理会见预约,及时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详细地了解了其涉案行为及其过程,并根据其行为给予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可能构成何种犯罪的专业判断,并根据涉嫌罪名及其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给予解释和解答,给予其必要的法律帮助。在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获得公安侦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获知公安侦查机关呈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本所律师便及时地跟检察院负责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口头陈述律师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指控“庞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要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向检察院提交了“庞某某不构成所涉嫌的犯罪,建议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书面辩护意见书,主要理由有:1、庞某某所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传销活动;2、没有证据证实庞某某已经成为该涉嫌传销的组织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庞某某只是一般参与者,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其所涉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其他犯罪;3、对于常住地在南宁市某城区,身患重疾的庞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处理结果:最终某城区检察院采纳了君桂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庞某某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当日获得释放,得以重见天日,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深表谢意。


办案心得:对于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近亲属,如果想让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拘留当事人早日走出监所的大门,经济条件允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黄金辩护期即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尽早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让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想办法争取让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只有尽早地委托刑事专业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亲属被冤枉或有机会早点让被关押的亲属早日走出监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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