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黄某于2013年2月6日在兴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黄某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并出现透支情况,2015年1月11日后再未偿还透支本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所透支款项。2016年某月被刑事拘留时尚有透支本金5万余元没有归还。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6年某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所律师在接受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家属委托后,立即进行与本案相关的辩护活动,并及时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提出“对黄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有:一、黄某起初只有占用银行资金的善意透支行为,曾长期归还所欠透支款的本息,后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二、黄某信用卡透支后,没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发卡行对黄某进行两次以上的有效催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经过三个月拒不归还的法定期限,黄某的透支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的两个条件;三、发卡银行具有一定的过错,没有严格审查开卡人黄某的承受能力和透支银行资金的主要用途,为获取高额的年费和利息,为黄某办理了信用额度高达6万元的信用卡,最终导致黄某在透支后无法归还所透支的银行资金,如果检察院认定有罪,应依法给予其从宽处理等。 后经多方努力,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了“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决定。 办理本案的一点收获或者体会就是“只要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有效辩护,还是有机会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达到当事人降低刑期或者无罪的上诉目的”,只要努力付出总是有回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