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771-5568967

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刑事诉讼

一审原判十五年,上诉后二审改判五年之潘某故意杀人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量:878 分类:刑事诉讼

苏某、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原审法院南宁中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苏某、潘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认定二人皆为主犯,判处“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潘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之一的潘某及其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降低刑期。为此找到了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作为被告人潘某在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潘某家属的委托后,君桂律师便立即亲自前往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关押于此的被告人潘某(即二审上诉人),在征得潘某同意授权并签名后代为提交了刑事上诉状。

本案的基本事实:2015年11月某日23时许,苏某、潘某酒后在南宁市上海路某处铁桥发现某卖淫女子,苏某、潘某等人过去跟该女子商讨嫖娼价格,但该女子不同意他们提出的价格,苏某、潘某就围住该女子,潘某对该女子说“你不老实是吧?不老实我就把你丢下河里去”,同时苏某抱起该女子腿部并抬离桥栏杆,致使该女子坠桥,最终该女子因“广泛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在代为提交上诉状,进入二审后,君桂律师对该案的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阅读和深入研究,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潘某核实案情,最终确定了被告人潘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潘某已经被关押一年多的实际情况,况且一审法院是定了故意杀人罪并判处重刑的情况下,二审直接改判无罪的难度极大,同时君桂律师也提出了二审法院应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如果也认定上诉人潘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依法考虑是不是定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应依法认定潘某不属于主犯,而是从犯,并且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属于累犯,且潘某在承认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为自己辩解并不构成翻供,而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被告人潘某的从犯、坦白、不是累犯等诸多量刑情节依法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比较妥当,足以达到刑法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之目的辩护意见。经过二审庭审的激烈对抗,二审庭审后君桂律师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内容详尽、观点明确和有理有据的辩护词。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君桂律师所提出的 “潘某不属于主犯、也不构成累犯,应属于从犯,依法应给予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左右” 辩护意见,虽维持原判对苏某的无期徒刑的判决第一项,但撤销了原判判处潘某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第二项,改判潘某有期徒刑五年。

办理本案的一点收获或者体会就是“只要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有效辩护,还是有机会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达到当事人降低刑期或者无罪的上诉目的”,只要努力付出总是有回报的。


咨询电话:0771-5568967    律所座机:0771-5568967   网站:http://www.jungui-law.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栋909室   邮编:530000
版权所有: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    技术支持:小知鸟网络    备案号:桂ICP备19003837号